想请问一下,一些民法共同抵押权875-1的问题
民法875-1
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时拍
卖时,拍卖之抵押物中有为债务人所有者,抵押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卖得
之价金受偿。
假如,甲债务人以自己A地(限定负担100万)及乙的B地(未限定),共同为丙a债权(600万)担保,
而丙实行抵押权拍卖A地(卖300万)B地(卖500万),则仍应以抵押权人的A地价金
优先受偿,故A负担300万,B负担300万。
立意让债务人自己的地优先偿还
问题来了
那如果A地有戊的第二顺序抵押权,何解?
1.
是就照限定负担的金额只负担100万,剩下的200万负担戊债权人第二顺位的债权吗?
不足的500万由B地负担
2.
还是虽然A地有限定100万,但他们共同担保的金额仍然是600万,应该要比第二顺位(二胎)
的戊优先受偿,因此A地仍负担300万,则戊的第二顺位债权则没得清偿呢?
请熟悉民法的大大指教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