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
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不可分的关系,这个概念要时时放在心里
有罪与无罪(免诉、不受理)之间并无不可分关系
※ 引述《SCDAN (ㄎㄎ)》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刑诉 起诉效力
: 时间: Mon Mar 20 20:35: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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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书,看到一段有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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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版下册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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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起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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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仅就一部事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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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系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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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部分有罪 未起诉部分无罪不受理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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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起诉效力不及于未经起诉部分 法院不得审理
因为有罪与无罪之间并无不可分关系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经起诉的部分因为无罪,故与有罪部分无不可分关系
因此不在起诉范围内,法院如果下无罪判决,反而是诉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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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仍得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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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关于检察官可以另行起诉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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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关系 不是应该有既判力扩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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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行为一罪或是一行为数罪下 应该未起诉都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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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检察官应该不能起诉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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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是不是哪点想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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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烦指点一下
理由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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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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