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废弃物处理公司租用农地挖坑,将有毒之煤渣偷倒在农地上掩埋,造成附近农田及灌溉用水之重金属污染。依照废弃物清理法第 40 条规定:“事业于贮存、清除或处理事业废弃物,危害人体健康或农、渔业时,主管机关应立即命其改善,并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得命其停工或停业”。
(一)路人甲经过该处农地,发现上述违法情形,依同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之行为,民众得叙明事实或检具证据资料,向所在地执行机关或主管机关检举。…”,拍照寄送主管机关提出检举。主管机关函覆:“经查并无 台端所举事实,检举不成立”,请问甲对于函覆内容能否提起行政救济?
上网查了一下,大部分都是举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庭长法官联席决议的见解,认为检举不成立的函覆是观念通知,路人甲无法提起救济。
但于亮的解题书是先举上面决议,然后再举释字469,认为废弃物清理法67条应该可以作为路人甲的保护规范,可以提起救济。
想请问这题应该怎么解比较好,我本来也是想引用决议,但是于亮的解法也有道理,这两个实务见解应该怎么用比较妥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