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拒绝受领

楼主: xperiazultra (Sean)   2017-03-19 19:10:48
请问版上各位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有采担保说以及履行说
在采担保说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无法拒绝受领 所以如果要拒绝受领则转入物之瑕疵
担保的关系处理 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无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采担保说,在嗣后瑕疵的情形下 出卖人不就已经没有完成
给付义务,那这个情况下不就有拒绝受领的权利吗?
那在嗣后瑕疵时,采担保说或履行说不是就没有差别了,同样都能够以出卖人未完成给付
义务拒绝受领,那何必透过解释让法律关系转为物之瑕疵担保?
谢谢回答
作者: dosandonts (Catalano is A+)   2017-03-19 20:11:00
因为嗣后瑕疵在担保说已经受领过了只是东西是有瑕疵的可以拒绝受领而转入瑕疵担保责任但其实根本拒绝受领等于没受领
楼主: xperiazultra (Sean)   2017-03-19 21:34:00
我有疑惑的地方是 "担保说出卖人的给付义务既然是将契约订立当时买卖标的物的现况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 而嗣后瑕疵的瑕疵是契约订立后才发生 那"出卖人就没履行其给付义务",则买受人本来就得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拒绝受领但书上说采担保说一律都不能拒绝受领(因为给付义务已经履行) 这样与上面的情况好像有所矛盾
作者: happygirl030   2017-03-19 22:26:00
我的理解是物之瑕疵担保判断应该是看危险移转时点,不管是自始或嗣后,危险移转前出卖人负责,这里担保履行有差,危险移转后一律买受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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