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林俊益大法官的书,看到一段有点不明白
在最新版下册第161页
关于起诉效力
检察官仅就一部事实起诉
法院认系一罪
起诉部分有罪 未起诉部分无罪不受理免诉
其起诉效力不及于未经起诉部分 法院不得审理
检察官仍得另行起诉
其中关于检察官可以另行起诉有点疑问
如果是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关系 不是应该有既判力扩张效果
在一行为一罪或是一行为数罪下 应该未起诉都受既判力所及
此时检察官应该不能起诉才对啊
请问我是不是哪点想错了
麻烦指点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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