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个法条,消费者保护官任用及职掌办法第2条
消费者保护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经消费者保护官考试及格,并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
二、具有法官、检察官、行政执行官、检察事务官、司法事务官任用资格
,并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
三、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业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并具有拟任用
资格。
四、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曾
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消费者保护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现任荐任或简
任公务人员,成绩优良并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
五、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而
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
四年或讲师五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并
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
为啥司法官、执行官、检事官、事务官都可以考试任用
为啥消保官不可考试?
上面名额也有超少的那种阿??
消费者保护官放在司法特考或高普考,开一个类科不行吗
为啥要用内部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