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jjhhggg (太阳)》之铭言:
: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据匿名信函告发某立法委员有贪渎嫌疑。该组检察官甲未经检
: 察总长指示,即自行发动侦查,其后并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试说明甲所进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原则,其行为之效力应如何评价?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组织法”页113提到结论“充其量仅止于违反内部的
行政程序,对于所提起之公诉的效力并不生影响,该项起诉仍属有效。”
另114页则说明“其违反检察一体原则,仅能依司法行政监督的规定,对被
监督之检察官为行政处分。”
以上是建立在书中所举的例子“花莲地检署向花莲地院”起诉。
但题目是“最高法院检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法院检察署的事务管辖是?
何以法组63条之1明文规定特侦组不受同法62条管辖区域拘束?
另“立法委员贪渎嫌疑”在未经检察总长指示办理前,显不在特侦
组所辖案件之内(63条之1第1、2款)。
故该检察官甲此举存在诸多瑕疵,即便知该立委有犯罪嫌疑,岂能迳自
向地院起诉,其程序恐非合法。
补充一点废话,其实像“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而起诉”这种题目,个人
不太认同还要分两说,诸如“程序不合法”、“起诉合法”、“起诉合
法但要补正程序”、“退回起诉书”、“通通合法”之类的,直接采姜
世明书上的写法,会比较干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