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特侦组和检察一体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5 20:44:40
※ 引述《jjjhhggg (太阳)》之铭言:
: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据匿名信函告发某立法委员有贪渎嫌疑。该组检察官甲未经检
: 察总长指示,即自行发动侦查,其后并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试说明甲所进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原则,其行为之效力应如何评价?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组织法”页113提到结论“充其量仅止于违反内部的
行政程序,对于所提起之公诉的效力并不生影响,该项起诉仍属有效。”
另114页则说明“其违反检察一体原则,仅能依司法行政监督的规定,对被
监督之检察官为行政处分。”
以上是建立在书中所举的例子“花莲地检署向花莲地院”起诉。
但题目是“最高法院检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法院检察署的事务管辖是?
何以法组63条之1明文规定特侦组不受同法62条管辖区域拘束?
另“立法委员贪渎嫌疑”在未经检察总长指示办理前,显不在特侦
组所辖案件之内(63条之1第1、2款)。
故该检察官甲此举存在诸多瑕疵,即便知该立委有犯罪嫌疑,岂能迳自
向地院起诉,其程序恐非合法。
补充一点废话,其实像“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而起诉”这种题目,个人
不太认同还要分两说,诸如“程序不合法”、“起诉合法”、“起诉合
法但要补正程序”、“退回起诉书”、“通通合法”之类的,直接采姜
世明书上的写法,会比较干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11-15 21:12:00
侦查机关有无事物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与法院有无事物管辖权和土地管辖权是两回事,你可以说未经检察总长指定非特侦组管辖的案件,但起诉只要符合事物管辖和土地管辖权,法院就该案件就有管辖权,毋须也不能移转管辖。另外刑诉第303条第1款起诉程式违法,是指起诉状未依第264条格式记载,经命补正未限期补正,或是无效撤销缓起诉处分后起诉的情形,是否违背处务规程或侦查机关是否无管辖权,非属起诉程式违法。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5 22:25:00
感谢
作者: jjjhhggg (太阳)   2016-11-17 18:13:00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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