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公所委托民间厂商修剪路树,因警告标示设置不当,致路过之自行车骑士 B 滑倒受
伤,A 市公所依 国家赔偿法赔偿 B 之损失后,拟向承包厂商求偿。请问下列叙述何者有
误?
(A)承包厂商非国家赔偿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B)承包厂商虽非国家赔偿法上所称之公务员,但既然 A 市公所依国家赔偿法赔偿 B 之
损失,故 A 市公所自得依国家赔偿法向承包厂商求偿
(C)A 市公所系依国家赔偿法第 3 条之规定负国家赔偿责任
(D)A 市公所得依与承包厂商间之契约规定向承包厂商求偿
答案是B
我的疑问是,国赔法第三条:
I.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II.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三条第二项不是写说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要求有应负责任之人要求赔偿吗?
题目中的B虽然不是国赔法的公务员,但不是有赔偿义务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