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特侦组和检察一体

楼主: jjjhhggg (太阳)   2016-11-15 08:41:35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据匿名信函告发某立法委员有贪渎嫌疑。该组检察官甲未经检
察总长指示,即自行发动侦查,其后并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试说明甲所进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一)按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刑事诉讼
法第228 条定有明文。故如检察官接获他人匿名信函告发犯罪事实时,依本法得开始为侦
查行为,但因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系为一特别组织编组,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3条
之1 规定,其所办理之案件如下:
1.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2.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
害选举之案件。
3.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依题示,该匿名信函系告发某立法委员有贪渎嫌疑,除经认定属特殊重大贪渎,并经检察
总长所指定外,否则应认非属特别侦查组应受理之案件,不宜由特别侦查组之甲检察官负
责侦办。
Q1: 甲检察官未经检察总长指示,自行发动侦查,违反特侦组事务管辖,对案件有什么影
响吗?
Q2: 我看其他教科书写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行使侦查、起诉等司法权须受检察总长检
察一体指挥监督权之限制,如有未经检查总长指示及核定即为案件之侦查及起诉,属违背
检察一体原则。 不过检察官不是知有犯罪嫌疑者,就可以开始侦查了吗? 为什么会违反
检察一体? 是因为甲是特侦组检察官吗?
自己观念上有问题所以卡住,请高手不吝指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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