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1项第6款,处分书面应记载不服行政处分之救济方法、期间及其受理
机关。
第98,未通知救济期间或错误
第99,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
我的问题是,若处分书无记载任何救济方式,此处分书是否符合行程法第111条第7款的重
大明显瑕疵而无效?
谢谢
林清105行政法p3-75倒数第三行 违反教示救济之行政处分对行政处分之效力不生影响 但好像法条找不到相关规定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6-10-27 19:57:0098条第3项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6-10-27 20:01:00应该是不受任何影响 虽然就常理来说不合理
瑕疵已经有个别规定,救济期间变长为1年,所以不是重大
作者:
p101422 (哇!)
2016-10-27 20:42:00作者:
apm50 (apm50)
2016-10-27 20:56:00他是问‘未记载教示方式’,不是期间,所以不是98III
无记载救济方式就是未记载救济期间,不用怀疑甚至释字423的一种情况(告知不能救济)仍然是延长期间
方式诉愿 期间30日? 不过通常不必细分啦,会一起发生。小瑕疵,效力依98III。
作者: yang0910s (yang) 2016-10-27 22:58:00
行政处分未记载教示义务 为瑕疵的变体 对处分效力不生影响 应延长法定救济期间一年(98条第三项)补充:上述行政处分瑕疵的分级 出处为 吴庚老师的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