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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务员任用法考科一题释疑
楼主:
shary
(shary)
2016-10-16 03:39:57
今天看到一个题目 :
根据公务人员惩戒法第20条,若旷职继续达二日或累积达三日者,将予以解职,
并且终身不得再任用为公务人员。课本答案为正确
也就是解职后不能再报考公务人员考试,但看了相关法条好像没有叙明解职后
不得报名公务人员考试,此外以我的认知,解职后应能再重考取得公务人员身分,
并未限制日后不得参加考试,请问课本的答案是否有误呢?谢谢
作者: laiahuei (老欉绿豆)
2016-10-16 09:16:00
考试是一件事,任用是另外一件事!
作者:
chimeptt
(棉里藏针)
2016-10-16 10:12:00
考试法第20条第2项+任用28第1项第六款去看看除了内乱外患,贪污..等那些重大情事不能考外,可以给你考,但录取不任用。同一楼说的考试归考试,任用归任用上面我打错了,应该是考试法第12条第二项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0-16 13:21:00
可以考阿但是你考上了不会用你 考试法跟任用法的消极资格不一样另外榜示录取不等于考试及格 榜示录取时还没有取得公务员身分 要训练也及格之后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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