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上级法院"的问题

楼主: kymco9999   2016-10-15 22:36:09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O0Zotp9 ]
作者: kymco9999 ()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上级法院"的问题
时间: Sat Oct 15 22:26:59 2016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规定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于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
其案件移送于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
定之。”
假设一人犯数罪(第7条第1款),当前分别系属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两个法院没有乔好由哪个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第6条后段规定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而"上级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还是最高法院呢?
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晓得有没有人可以帮我释疑
(如果有哪里讲错也麻烦提出指正,谢谢)
作者: mrfreud (冰点后就是终点。)   2016-10-16 00:05:00
最高
作者: snoopy12688 (げいせい)   2016-10-16 00:21:00
是最高法院喔!
作者: max02105 (维尼)   2016-10-16 10:00:00
"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 所以是最高
作者: aij (bbb)   2016-10-17 00:34:00
分院跟本院是平行单位,这无论在哪一层级都是这样的
楼主: kymco9999   2016-10-17 14:15:00
了解,谢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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