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如何?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之抗辩权
(B)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之继承人请求返还
(C)债权人不得就担保之抵押物取偿
(D)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
我知道这题答案为A,此有29年上字1195号判例可参。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是消灭时效完成之
效力,不过发生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并非使请求权当然消灭,债务人若不行使其抗辩
权,法院自不得以消灭时效业已完成,即认请求权已归消灭。”
按照上开判例,债权人不是还能为请求吗?债务人只是有抗辩权而已,不代表请求权已归
消灭,那么,选项B错的理由是因为“债权人之继承人”吗?
我知道这题很简单,可是在下民法很差劲,又实在很想完全弄清楚,请大大们不吝
指教、鞭小力一点,万分感激!祝大家高普考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