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刑法结果提前发生之论罪

楼主: jessiemon (SKB)   2016-09-18 17:54:40
这是我在听今年保成陈介中老师刑法总复习的时候,
关于结果提前发生案例,徐育安老师文章结论的疑问。
其案例事实略为:
甲计画将乙打昏之后,将乙投入海中伪装其为自杀溺毙;
然而乙却在甲殴打其脑部时即死亡,问甲之行为如何评价?
陈介中老师撷取的文章之学说结论是:
这一个与行为人计画有不同的风险,客观上是否还在经验上
可预见的范围之内,主观上行为人对此风险有无认识,若否
,则当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两罪之想像竞合。
对于这个结论我不知道是怎么导出的QQ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18 19:18:00
完全错误。因果关系有无重大偏离原先的犯罪计画,应在主观讨论,有重大偏离则视该偏离是否为常人所得预见,无法预见则行为人无过失,能预见则行为人有过失;未重大偏离时,为使故意能对应结果,例外地将意外提前发生的结果解释成仍在行为人所得以预见的范围内。如果因果关系重大偏离犯罪计画又为常人所得以预见结果可能提前发生时,仍具因果关系,客观上可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未尽预见义务,有过失。至于未遂,则是因采主客观混合说,行为人原先犯罪计画因结果提前发生未完成,故仍论以原先预定犯罪之未遂犯。这就是主客观混合说的精髓所在,也是最让我无法接受的地方,明明客观上都已经有因果关系了,却还要怕过失犯罪刑度过轻,例外地以主观计画未完成来论未遂,想像竞合后论较重的未遂犯罪,根本是行为人刑法,完全无视刑法谦抑性啊!
作者: ultratimes   2016-09-18 19:36:00
就只有杀人既遂而已,这是因果错置
作者: white5212   2016-09-19 15:14:00
是在说台北大的老师? 老师应该姓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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