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N大如此详细扎实的解说QQ!
有个地方不太理解还烦请N大拨冗解惑:
关于因果历程的重大偏离,为何毋庸于客观要件中检验呢?
书上举的例子是,行为人捆绑被害人时虽已着手,但如果
被害人这时即发生死亡结果,客观归责上是否可以不检讨而
仅在主观要件中处理呢?
另一个问题是,徐育安老师文章的这个结论,是否为:
客观上可归责,然而主观上故意有重大偏离而无法对应仅能
论过失致死;另依主客观混和理论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并依其
犯罪计画观之该当着手,是成立杀人未遂。故形式上两罪想
像竞合?
这样论述结果,关于主观要件的部分是否有两种不同的评价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