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关于刑法结果提前发生之论罪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18 20:17:48
谢谢N大如此详细扎实的解说QQ!
有个地方不太理解还烦请N大拨冗解惑:
关于因果历程的重大偏离,为何毋庸于客观要件中检验呢?
书上举的例子是,行为人捆绑被害人时虽已着手,但如果
被害人这时即发生死亡结果,客观归责上是否可以不检讨而
仅在主观要件中处理呢?
另一个问题是,徐育安老师文章的这个结论,是否为:
客观上可归责,然而主观上故意有重大偏离而无法对应仅能
论过失致死;另依主客观混和理论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并依其
犯罪计画观之该当着手,是成立杀人未遂。故形式上两罪想
像竞合?
这样论述结果,关于主观要件的部分是否有两种不同的评价囧?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9-18 20:45:00
非常感谢N大!对于过失是空的这个概念一直觉得很抽象,经过N大解释之后觉得有比较具体的方向理解了,非常感谢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18 21:56:00
不客气。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09-18 22:46:00
结果提前发生也会成立未遂?主客观理论似乎是在探讨可罚性的问题,不是因果关系
作者: chinghsu (way)   2016-09-19 01:27:00
徐育安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9-19 15:41:00
感谢C大指正QQ,是我上篇原文就错打徐老师大名,让N大回答问题连带地的复制错了~~一时鬼遮眼把老师的名字跟另一个老师名字错置...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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