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核心概念是“法官考绩”为什么要跟“公务人员考绩”不同?
法官法71跟73条本身就是法官人事重大变革,
会考我觉得不意外,考在三等更是肯定出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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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为独立审判,所以彼此不应该有官阶大小之分,
这点从“法官会议精神”、“庭长院长采法官兼任”、“司法事务分配性质类似公法人自
治规章”三点可以证明,
只是考场上突然要反应过来不容易而已,
所以废掉官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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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职务评定到底要分四等次还是二等次,
这点对考“人事行政”或“法律廉政”的人是小儿科,
但对考“法院书记官”就太狠了XD
分四等次的考绩,优缺点就摆在那哩,
法官法要改成分二等次,就是不想拿“乙等”考绩而已,
剩下的就很好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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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组织法第 11 章规定(法院及检察署)司法行政监督,其对象包括法官及检察
官。而法官法第 71 条规定,法官不列官等、职等;依同法第 89 条规定,该规定
准用于检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后,法官及检察官并不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其年度
考评以“职务评定”代之,分为“良好”及“未达良好”。近有倡议,仿公务人员
考绩法甲等、乙等、丙等考绩精神,将“职务评定”区分为“优良”、“良好”及
“未达良好”。试由法官职务监督精神,说明法官不列官等、职等之立法缘由,以
及将“职务评定”区分为“优良”、“良好”及“未达良好”之利弊。(25 分)
Ø 拟答[1]
(一)关于法官不列官、职等之立法缘由,说明如下
1. 我国公务人员,采官职并立制[2]。官等分为委
任、荐任、简任,职等分为第1至第14职等。[3]
强调阶级关系,呼应上命下从之行政一体性质
,官、职等较高者,即为主管职或业务监督者。
2. 惟按宪法第80条之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权
,不受形式干涉,仅透过审级制度由上级法院
撤销废弃原裁判。
3. 从事审判工作之法官间,应无位阶高低之分,
仅有资历与俸给之不同。法院主管职亦有别于
一般公务人员,采由法官“兼任”。
4. 法官职务监督,仅就非涉及审判核心领域、单
纯行政事项、或司法通案政策,进行监督。与
一般公务人员上级长官系就下级属官业务采全
面性指挥监督有别。
5. 故法官不列官、职等,合先叙明。
(二)将“职务评定”区分为“优良”、“良好”及
“未达良好”之利弊,分析如下
1. 我国公务人员考绩,区分为甲等、乙等、丙等
考绩。[4]甲等考绩晋本俸一级,并给予一个月
俸给总额之奖金;乙等考绩晋本俸一级,并给
予半个月俸给总额之奖金;丙等考绩留原俸给。
[5]
2. 连续二年列甲等考绩、或一年列甲等考绩二年
列乙等考绩,取得同官等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
[6]
3. 公务人员为列甲等考绩,取得俸给、奖金、升
迁上的奖励,将使位阶低者、受指挥监督者,
无法秉持良知与中立,依法行政。
4. 将法官职务评定,区分为“优良”、“良好”
与“未达良好”
(1)其优点在使法官职务评定精致化,能筛选出
真正优良之法官,并给予行政奖励。
(2)缺点即前开公务人员考绩制度之缺失,行政
权或统治权易透过职务评定措施干预审判。
[1] 每行22字共33行,计636字。
[2] 参公务人员任用法第5条,以及蔡良文,人事行政学-论现行考铨制度,五南图书,
2006年3月,二版,页307。
[3] 委任为第1至第5职等;荐任为第6至第9职等;简任为第10至第14职等。并以第14职等
为最高职等。
[4] 参公务人员考绩法第6条,以及蔡良文,人事行政学-论现行考铨制度,五南图书,
2006年3月,二版,页417~422。
[5] 参公务人员考绩法第7条。
[6] 参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