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105司三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第三题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8-20 12:25:18
野人献曝105年司法三等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第三题,
希望能跟大家分享并欢迎讨论。
本题核心概念其实跟四等法院组织法第一题一模一样,
但更上一层楼,加考另订“检察署组织法”的评析。
如果已经认为法院与检察署并同一部组织法是缺失,
自然会导出应另定检察署组织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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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组织法包括各级法院及检察机关,请由本法说明检察机关是否属于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检察机关之权责、法官与检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议制定“检察署组织
法”之意见,试就制定该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见。(25 分)
Ø 拟答[1]
(一)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属于法院,分析如下
1. 以组织法观之,法院组织法第58条规定审检配
置。且司法院释字第392号解释认为,凡国家
为裁判而设置之机关,均属广义法院。
2. 学理上认为,司法权乃三权分立下,与行政、立
法相对等之国家权力。为使司法权足以对抗行政
、立法两权,应包含审判及追诉。故检察权乃司
法权之内部分权,检察机关应属法院。[2]
3. 惟,法官职司审判、检察官职司侦查追诉与执行
,纵均属为达成司法目的之国家作用,职权仍迥
然有别。将法官隶属之法院与检察官隶属之检察
机关并同规范,易生混淆,不利司法威信。
4. 司法院释字392号解释虽肯认检察机关为广义司
法机关,但仍强调宪法第8条第1、2项所规定之
“审问”,系指法院审理讯问,其无审判权者既
不得为之,足证其间之不同。
5. 故,检察机关应不属于法院。
(二)试就制定检察署组织法之必要性,分析如下
1. 检察机关与法院之职权、功能皆不相同,以法院
组织法共同规范,有其历史因素[3]。然审检分隶
后,各级法院隶属司法院,各级检察机关隶属法
务部,组织上已互不隶属。
2. 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地位,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
罪,担任国家公诉人莅庭论告,透过审级制度监
督法院裁判,兼采起诉法定与起诉便宜原则保障
国家法秩序与人民基本权利。
3. 检察官与法官职权对立、角色不同,为免检察官
以法官自居,混淆自身公益代表人之地位;为免
民众混淆审检分立之制度事实,质疑司法公正。
应有另制定“检察署组织法”之必要。
[1] 每行22字共30行,计602字。
[2] 朱朝亮,检察官之定位与使命,收录于检察官伦理规范,元照出版,2013年7月,初
版,页38。
[3] 民国69年以前,审检合一,故将法院与检察机关组织并同规范。
作者: plsletme38   2016-08-20 23:40:00
题目写“请就本法说明....”, 小的认为是否拟答补充带出法组条文为宜(59&61?)条号有点忘了, 58 or 59?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8-21 00:44:00
楼上说得有理,我稍作修改,非常感谢<(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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