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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105司法三等民法第二、三题
楼主:
KTjason
2016-08-20 02:31:58
正在看今年补习班拟答
有些疑惑想跟大家请教讨论
首先是司特三等民法第二题 为方便讨论,题目简化一下:
甲委由乙盖工厂,工厂有瑕疵,甲因此损失"修复期间之营业损失5000万"及"原料500万"
甲于3年后向乙请求
主要考点应该是96年8月决议吧
网络拟答:营业损失跟原料损失是加害给付 所以不能用第495条,只能用第227条第2项
另外第184条已过2年时效 所以不能请求第184
我的思考:
原料损失是加害给付 这我能理解
但"修复期间之营业损失" 为何也是加害给付?
我觉得比较像 因瑕疵所生之损害(所失利益),而非固有利益之瑕疵结果损害
而且如果营业损失跟原料损失都是加害给付,题目应该没必要分两种损害吧
所以我当时好像就写
(一)营业损失要用495条,但已逾514条时效,且基于96年8月决议,不得回头适用227条
(二)原料损失,为加害给付,基于96年8月决议,不能用495,但可回头适用227
故未逾15年时效,得请求
想请问大家意见?
另外第三题有关转租 我觉得也满有趣
为方便讨论 题目简化一下:
甲分别将A屋B地租给乙丙 乙丙分别再"全部"转租给戊已,问甲得否向戊己请求返还?
补习班拟答:违反转租规定,故得解约并请求返还
另外纵未解约,学说认为亦可请求返还
我的思考:当时我就在想 照法条的确是这样的结论
但为什么要特地分成A屋跟B地,然后完全一样的情节(全部转租)
所以我就硬是想写两小题不同结论
我记得大概是写
禁止转租是为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管风险的评估(愿意租给乙丙,不代表愿意租给戊己)
所以房屋违法转租 甲可以请求返还 这部分没问题
但土地部分,如果是空地 非供建筑或耕作等等
其实丙违法全部转租 对甲也没什么不利益
甲仍得基于甲丙租赁契约收租金
丙转租情事 也不致影响出租人甲对租赁物保管风险之评估
毕竟空地不像房屋 有保管不善 容易毁损之虞
故"或许"可以认为,如果甲未解约,就不得向己请求返还
除非先依443条向丙解约,才可向己请求返还
唉 现在想想挺后悔的 硬是想写跟法条完全不同的答案
还是说题目分成A屋B地 其实没什么特别意义?
想听听大家意见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作者:
ppingin
(唉)
2016-08-20 11:10:00
第三题藏占有连锁考点,可参考
http://www.paochen.com.tw
/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250的第参点
作者:
fge16
( TT)
2016-08-20 14:11:00
227谁说只有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其实都可以甲明知吗?如果没有那侵权时效应该还没过!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甚至纯经济上利益这些地方在本题要论述至于转租那题 ,非占有连锁 ,是违法转租依照通说 ,房屋的处理情形是中止租约再行767
作者:
ppingin
(唉)
2016-08-20 14:31:00
44年民刑庭决议六认为即使违法转租,但在未终止租约前,仍不得请求返还。
作者:
fge16
( TT)
2016-08-20 14:36:00
土地若非耕地 ,也是同样处理
作者:
Hatewoman
(专业仇女宅)
2016-08-20 15:25:00
这应该是承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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