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献曝第2题,跟大家分享并讨论。
“检查事务官”从100年以后就大量出题,检察事务官的命题我觉得会围绕“检察事务官
=/=检察官”。本题是检察事务官有史以来第一题实例题,我觉得出得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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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询问被告所涉犯之酒后不能安全驾驶罪嫌,在检察官
未授权下,检察事务官迳行谕命被告A:“缓起诉期间一年,被告应自缓起诉处分
确 定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三万元。”请依法院组织法有关检察官、
检察事务官之职权规定,论述检察事务官上开谕命被告A履行之缓起诉条件是否合
法? (25 分)
Ø 拟答[1]
(一)关于检察官之执掌,依法院组织法第60条分述
如下
1. 检察官之职权为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
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
行。并依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2. 检察官依其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
嫌疑,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应提起公诉。
3. 惟,提起公诉之内涵尚包含不予起诉之决定。
故若有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之情形,应为不起
诉处分。若有同法第253 条、第253条之1、第254
条规定之情形,得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2]
(二)检察事务官之执掌,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3
分述如下
1. 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实施搜索、
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之事务,及询问告诉人
、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之事务。检察
事务官处理前开事务时,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30
条第1项之司法警察官
2. 检察事务官并襄助检察官执行法院组织法第60
条所定之职权。
3. 法文“襄助”,乃检察官助手之意。检察事务官
于襄助检察官执行法院组织法第60条所定之职权
时,地位应为检察官幕僚,而无单独执行该条所
定职权之权。
(三)题示,命被告应履行之条件为缓起诉处分,系检
察官之职权。检察事务官迳命被告A应履行之缓起
诉条件,于法有违,并予叙明。
[1] 每行22字共27行,计499字。
[2] 吕丁旺,法院组织法论,一品文化,99年10月,一版,页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