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winu: 连第四题都是实务 08/15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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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第四题也是实务题 认定不成立重利罪
: 所以我这二题都是二说并陈,而且这二题补习班的拟答
: 都没有写到对的争点,第四题争点在于虽然是高额的利息
: 但是否为相对人于自陷于此情状之情况下接受此高额之借贷
: 我极度怀疑三、四这两题是同一位出题老师
找了一下,果然第四题(题目如下)也是实务,不过这题还好,
用一般观念解也会得到一样的答案
<第四题题目>
甲因累年积债难清,迭遭多人逼偿,复告贷无门,且每月收入不足偿付债务而陷于经济困
境,遂向乙借贷 10 万元,约定每月利息 8 千元,并先预扣首月利息,实际交付甲 9 万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试问乙之刑事责任如何?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 104年度上易字第729号>
(事实,与题目一模一样)
按暴利取息,为法之所禁;所谓“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系指就原本利率、时期核算
及参酌当地之经济状况,较之一般债务利息,显有特殊之超额者”(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
第520号判例参照),参照民法第205条规定最高约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及102年
间,信用卡及现金卡循环信用最高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二十(银行法第47条之1第2项立法理
由参照)、社会习惯等背景,综合判断;被告贷与甲○○10万元,收取每月8千元、二期共
1万6千元利息,月息达百分之八,年息达百分之九十六,依前揭说明,属与原本显不相当
之重利。
又按契约自由原则下,借贷取息,原系任由当事人自治;然暴利取息之禁,旨在保护经济
上或社会经验弱势者,例如资力穷困或急迫、或轻率无经验者,因契约实质意思自由限制
,受不平等契约所箝制,致财产权受有损害;为防此弊,乃由国家刑罚权介入,使之受法
秩序保护;刑法第344条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乃以“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为构成要件;经查:
1.依证人甲○○证称:伊每月薪水约3万7、8千元,102年7、 8月之前,因为家用及缴车
贷、会钱,每月几乎都会透支数千或近万元、曾向被告、同事周景富、范雄棋等人借几千
元或1、2万元(侦4008卷第125页、原审卷第346-348页),足见其平时资力入不敷出;再依
侦查中结证:“(你借10万块到底借来要做什么用的?)还债务”、“(是因为你同事跟
你催债,然后你去跟乙○○借一笔大笔的,然后把小条的还掉吗?)是”、“(是还给一
个人吗?)不是,好几个”、“(照你当时的经济状况,你有办法跟银行借到这10万块吗
?)没有办法借..已经有借了”、“(那有办法跟家人调吗?)没有办法...因为家里没
有钱”(原审卷第366、364页)等语,在在足征其因累年积债难清,迭遭多人逼偿,复告贷
无门,陷于经济困境,始向被告一举借贷十万元,其借贷之时,需钱急迫,灼然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