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jtjtj (新)》之铭言: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105 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 第三题
: 三、甲为某市里长,受市公所嘱托协助督导在
: 该里执行社会劳动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
: 得易服社 会劳动确定,经地检署派往该里
: 执行易服社会劳动。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执行社会劳动
: 期间,未确实于每日履行社会劳动满 9 小
: 时,甲竟与乙犯意连络将乙之 不实工作时
: 数登载于地检署嘱托其办理之“易服社会
: 劳动执行登记簿”上,乙亦于该执行登 记
: 簿上签名。试问甲就不实登载时数一事,
: 是否为刑法上之公务员?(25 分)
: 心得:这题应该很多人都写里长是具有公务员
: 的身分,但依据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
: 里长不具有登载不实的公务员身分,这
: 题真的考了太实务了,应该很多人都不
: 知道吧,这题出处105台上1272号
用关键字查了一下,最高院倾向否定说(里长非受托公务员)
贴上来给大家参考
105台上1272
依上开检察机关办理劳动要点、劳动机关遴选与执行规定,可知检察官并未将其执行易服
社会劳动之法定职务委托执行机关(构)执行。而执行机关(构)于执行社会劳动时,依
劳动机关遴选与执行规定第五条,固应指定专人承办并督导管理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
,并为必要之指导及协助(第一款),以及核实认证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之完成时数
,注意防止有顶替执行或借故推托等舞弊情事发生(第三款);然执行机关(构)所认证
记载之社会劳动时数,犹须经检察机关查核,且终须由观护人签报检察官核准结案。是执
行机关(构)仅系立于辅助地位,提供社会劳动人从事社会劳动服务之机会,并依检察机
关指示,管理、纪录检察官核准易服社会劳动者所为之社会劳动,显非从事与检察官执行
易服社会劳动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已难认系刑法上所称之委托公务员。遑论该名被指定
,承办并督导管理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之专人,其非系刑法上所称之委托公务员,事
亦至明。
(二)基此,担任东社里里长之姜○○纵系平镇市公所指定,承办并督导管理上诉人履行社
会劳动之人,然其是否系刑法上所称之委托公务员,容非无疑。原判决对此攸关上诉人有
无与具公务员身分之姜○○共同犯罪事实判断之重要事项,并未厘清究明,乃迳论上诉人
以共同犯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亦不无可议。
103年台上2560
然依社会劳动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社会劳动之执行机关(构)如下:(一)1.…。2.地方
政府机关:包括省政府、省咨议会、直辖市议会、直辖市政府、县(市)议会、县(市)
政府、乡(镇、市)民代表会、乡(镇、市)公所、直辖市(市)之区公所等地方各级行
政区域机关。…”及遴选与执行作业规定第5点第1款规定“执行机关(构)应指定专人承
办并督导管理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并为必要之指导及协助”,参诸卷附“台湾桃园
地方法院检察署聘书”载明“兹遴聘桃园市(同安里)为本署办理社会劳动执行机关(构
)…本聘书加注括号者为社会劳动执行机关之执行单位”等字样(见他1426卷一第143 页
),显然桃园市公所始为办理社会劳动执行机关(构),而同安里仅系桃园市公所辖下之
执行单位。因之,依上开遴选与执行作业规定第5点第1款规定,具有指派专人承办并督导
管理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并为必要之指导及协助权限者应为执行机关之“桃园
市公所”。桃园地检署既依法委托桃园市公所为办理社会劳动执行机关(构),则桃园市
公所是否有依遴选与执行作业规定第5点第1款规定指定同安里里长林00于该机 关(构
)受任范围内处理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即代理桃园市公所承办并督导管理社会
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再林00有何法令依据,得辗转再委托上诉人处理受托之公共事
务(即上诉人间接接受委托承办并督导管理社会劳动人履行社会劳动之法源依据)?原审
未详为调查、审认,亦未叙明所凭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遽依上开聘书认上诉人为刑法第
10条第2项第2款规定之“委托公务员”,并论以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难谓符合采证法则,
并有调查未尽及理由欠备之违失。
他考这么实务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