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检事官之司法警察官身份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8-09 23:58:57
※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铭言:
: 各位好,司特转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题名!
: 今日复习刑诉拘提部分时,看到我自己的笔记上附注了小小一条“此处之侦查辅助机关不
: 包含检事官”
: 结果我脑袋转不过来,充满疑惑
: 想请问的是,依照法院组织法66-3条,检事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第1项1、2款时,具备
: 司法警察官身份。
: 那么是只有在受检察官指挥时,执行“有拘票之拘提”时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吗?
: 即检察官是否能指挥检事官实施刑诉88-1之紧急拘捕?若能,似乎会产生矛盾…
: 因为我后来翻阅法条,发现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检察事务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条
: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将检察事务官写入法条内。
: 一个小小疑惑,还望板上各位能够解惑,感激不尽。
我觉得s1001234版友提出的问题是个非常精致的问题,
实务上跟学说上老早就因为检察事务官的立法仓促
导致检察事务官在“检察事务”权限模糊、“检察行政事务”权限不足
有非常长久的争议。
但实务界检察官实在太依赖检察事务官,等不及修法就
巴不得所有的事情全部推给检察事务官做,自己领终身俸就好,
所以透过大量的行政命令补充检察事务官的检察事务权限,
而这些“补充”在法律条文上是非常模棱两可的。
所以,newfrank版友在原po推文所说:
“没那么复杂啦,单纯是法条漏写检事官,
可参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4点。”
是有所本的。
回头看§法院组织法66-1第1项第1、2款
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下列事务:
一、实施搜索、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
二、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
......
......
......
这里的“受检察官之指挥”,
除了受检察官个别签发进行单要求执行强制处分与询问外,
包括该案经检察官透过分案程序交查办理。
s1001234版友所疑惑的情况,在实务上不会有问题,
因为检察事务官在实务上是“绝对被动”的,
没被下进行单、或是没被交查案件,
该案就不会有检察事务官执行公权力,
倘若检察事务官有被下进行单或是交查案件,
那他就会符合§法院组织法第66-1的情况,拟制为司法警察官。
刑事诉讼法所有的司法警察官,就请直接包括检察事务官吧XD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10 15:31:00
好的,感谢您!
作者: jodie0115 (balawang)   2016-08-10 23:01:00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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