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铭言:
: 板上各位大大好,这礼拜就要举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题名,大家一
起
: 当同学。
: 想询问法官法内有关法官评鉴决议作成之问题
: 依照法官法41条1项,“除本法另有规定者,以委员总人数1/2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
意
: 行之。”这项是原则
: 但同条2、3项另外规定了37、38、39条评鉴之决议方式,属第1项所提之本法另有规定
。
: 那我想请问,法官评鉴之决议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条
: 那41条1项的原则规定是用在哪些时候?
: 31条3项的法官评鉴委员会“意见”算是委员会之决议吗?
: 还是33条2项关于委员之回避,应以委员会决议行之而适用41条1项?
: 还请板上各位大大能为小弟解惑,感激不尽。
法官评鉴委员会的职掌,
除了原po熟稔的“个案评鉴”外,
另有法官法第31、32条所规定的
“法官全面评核”与“团体绩效评比”。
原po说的没错,若单讲个案评鉴,
不付评鉴是审查委员一致决议外,
均由法官评鉴委员会以特别多数决决议之。
但加上全面平核跟团体评比,
原po应该就会比较好理解了。
毕竟实务上,法官评鉴委员会比较多在忙
全面评核跟团体评比,这是主动要做的,
反而个案评鉴类似不诉不理,
案件不会天天有。
不过,回到考试立场,
个案评鉴的考试价值是远远高于
全面评核跟团体评比就是了。
以上个人心得,请原po卓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