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问一点刑诉不可分的问题

楼主: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4:16:56
※ 引述《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之铭言:
: 在读过一些考古题后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对的
: 问题涉及告诉和审判不可分 方面
: 假设案例
: 如甲乙丙共同伤害丁戊
: 而经丁提甲伤害之告诉, 基于告诉不可分此告诉效力为甲乙丙伤害丁, 不及甲乙丙伤害戊
: 则检察官就甲乙丙伤害丁部分提公诉
: 事后法院判决无罪, 参67年第10次刑庭决
: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为伤害丁戊二人 ,基于一行为受一次审判原则, 此判决效力及于甲乙丙
: 伤害戊
: 因此事后若戊提告诉,则因侦查中无单一性问题,检察官应予252一款不起诉处分 ;若起诉
: 法院应为302一款免诉判决
: 所以纵丁告诉效力不及甲乙丙伤害戊
: 但法院判决效力会及于,这样理解不知有没有错
: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 那部分我先放弃好了XD
: 不知道有没有哪里有错呢?这些概念一直觉得很难搞懂 ,这次普考法廉刑诉拟答也是看不
: 太了
: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07-17 14:26:00
(2)戊没告,为什么要下判决
楼主: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4:29:00
因为是一个诉讼客体,无诉讼条件应以形式判决终结审判避免误会,(1)是戊向检表示不告。(2)是戊未表明,检方只就丁部分起诉。而有侦.审程序上处理的不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4:50:00
请问 (2)法院若为就戊部分下不受理判决会有379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问题?未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7-17 15:21:00
有判决呀 只是诉讼条件不具备才不受理 之后又因为既判力不可分才有在后面的免诉
楼主: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5:27:00
不会有379的问题呀~有系属当然要以判决终结。而302免诉跟303不受理都是“判决”喔(只是为形式判决罢了)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5:58:00
所以一方面三人对丁部分判决无罪 而对戊因无告诉而为不受理判决 本来欠缺形式诉讼条件还有审判可能 但因三人系出于一行为而该部分又受无罪判决 故有既判力 纵事后戊再为告诉也没救 这样白话理解不知道有没有错?ps.请问一下这边为何不会有有罪+有罪始不可分的问题是不是本题起诉是全部而非一部所以没有已起诉部分和未起诉部分均构成犯罪始生不可分这概念?
作者: t7050976 (littlehan)   2016-07-17 22:00:00
针对(2)→主观不可分,刑诉第266,数个被告刑法权各别存在,自非单一案件。因此未经起诉,不告不理,不告而理(不受理判决),则为诉外裁判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22:32:00
所以意思是法院不用下不受理判决?但最后既判力仍及于戊?大家说法都不一样 好难依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7 22:48:00
一部有罪,而他部无罪免诉不受理部分,在理由中说明即可上述方式,是检察官全部起诉,但一罪的情况下之处理方式
作者: jamesg520 (飞向宇宙,浩瀚小兴)   2016-07-18 01:21:00
原来大家在这里哈哈,原po下不受理判决是对的,我没讨论到,然后诚如原po说的,不可分有些根本对不起来或有矛盾,更难的不可分的判决更乱,搞不清楚啦要不要下判决跟客观起诉不可分有关,跟告诉不可分无关原原po对有罪有罪的怀疑就是学说的批评回t大,题目是向甲乙丙提公诉a案(甲打丁戊)b案(乙打丁戊)c案(丙打丁戊),三案的客观不可分有及于戊啊(这里把有罪有罪忘掉) 换句话说 用实务67 10th的看法,根本自相矛盾 用有罪有罪看因为无罪无不可分是诉外裁判,用一事不二罚逆推回来不是诉外裁判
作者: jacinta123 (哈哈)   2016-07-18 09:59:00
(2)的部分,因戊没有要告,所以法院应谕知不受理判决,但基于ㄧ案ㄧ诉ㄧ判,所以只会在判决理由栏中说明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8 11:15:00
这样表面上67年和37特覆好矛盾 考场写题目是不是还是以有罪有罪不可分的概念一以贯之呢?目标是考司法四等
作者: jamesg520 (飞向宇宙,浩瀚小兴)   2016-07-18 11:39:00
刑诉有时候实务见解是不合理的(学说批翻了),但考试又非常以实务为准,我觉得妳考试要看,像这种题目很明显考67 10th. 你就忘掉37特覆 不然根本写不到考点不要死抓某个见解不放 我的经验啦 你也可以再问问别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7-18 13:31:00
单一性案件本来就有这种欠缺诉讼条件经审判无实质既判力或未经审判反受既判力拘束,使得既判力扩张与全部有罪方有审判不可分的矛盾存在。在研所修课时的最高院法官也承认这里有矛盾。考试时建议还是以题目为准,问什么就答什么,当然也是可以在最后一段写这种矛盾见解当作加分啦!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7-18 19:55:00
实务见解似乎认为没有告诉就不会有不可分欸72台上5811所以应该不用下不受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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