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一点刑诉不可分的问题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3:34:42
在读过一些考古题后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对的
问题涉及告诉和审判不可分 方面
假设案例
如甲乙丙共同伤害丁戊
而经丁提甲伤害之告诉, 基于告诉不可分此告诉效力为甲乙丙伤害丁, 不及甲乙丙伤害戊
则检察官就甲乙丙伤害丁部分提公诉
事后法院判决无罪, 参67年第10次刑庭决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为伤害丁戊二人 ,基于一行为受一次审判原则, 此判决效力及于甲乙丙伤害戊
因此事后若戊提告诉,则因侦查中无单一性问题,检察官应予252一款不起诉处分 ;若起诉
法院应为302一款免诉判决
所以纵丁告诉效力不及甲乙丙伤害戊
但法院判决效力会及于,这样理解不知有没有错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那部分我先放弃好了XD
不知道有没有哪里有错呢?这些概念一直觉得很难搞懂 ,这次普考法廉刑诉拟答也是看不太了
作者: jamesg520 (飞向宇宙,浩瀚小兴)   2016-07-18 00:06:00
你理解基本都对,因为不同不可分有不同目的,告诉不可分是基于诉讼经济,诉讼要件的补充,既判力不可分是基于一事不二罚的概念,本质上不太一样不过我不觉得妳那边要提侦查不可分,那是在否定不起诉或缓起诉不可分的但学说觉得这并不合理,就是没提告诉还被判到,为什么呢,他们顺有罪有罪始有起诉不可分,根据控诉原则,起诉范围才是审判范围,那如果已经一部无罪怎么会有不可分,你的怀疑是正常的然后不可分算刑诉很难的地方,搞不懂是正常的最后 告诉不可分 起诉不可分 既判力不可分是不一样的抱歉我补充一下,而且不可分又分又分主观不可分跟客观不可分我也常忘……这次也挫败嘻嘻如果有错还请大家指教了 感谢
作者: ilovejoke (幽默上等!)   2016-07-18 02:44:00
蛤 既判力会及于戊吗
作者: jamesg520 (飞向宇宙,浩瀚小兴)   2016-07-18 11:32:00
如果你认为是单一犯罪事实,根据起诉不可分就会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07-22 16:48:00
丁戊告诉权分别行使,故无告诉客观不可分之问题,告诉客观不可分须全部为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权一人享有。告诉不可分与起诉(审判)不可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重被害人诉追;后者重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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