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题目
看到一个很有趣的题目:
A有偷窃,恐吓,公然侮辱等三事实,受害者B遂向司法机关提告,检察官认定A偷窃与恐
吓事实明确,公然侮辱证据不足
遂起诉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诉,此部分在起诉书有一并陈明
试问:
(1)受害者B可否单独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议"?
(2)行为人A认为并没有公然侮辱,能否单独就不起诉部分提起"诬告罪"?
依起诉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故双方不得就不起诉部分再提救济或诬
告,
只是我觉得,实务上应该不会这样做吧?不知道这样对不对,请版上高手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