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起诉中部分不起诉之救济

楼主: mm0107386 (阿鬼)   2016-05-25 11:28:36
最近在做题目
看到一个很有趣的题目:
A有偷窃,恐吓,公然侮辱等三事实,受害者B遂向司法机关提告,检察官认定A偷窃与恐
吓事实明确,公然侮辱证据不足
遂起诉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诉,此部分在起诉书有一并陈明
试问:
(1)受害者B可否单独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议"?
(2)行为人A认为并没有公然侮辱,能否单独就不起诉部分提起"诬告罪"?
依起诉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故双方不得就不起诉部分再提救济或诬
告,
只是我觉得,实务上应该不会这样做吧?不知道这样对不对,请版上高手指点迷津
作者: Bonescythe (Cirilla)   2016-05-25 11:37:00
实体上犯罪事实有无单一?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5-25 12:46:00
既然不是单一案件 那就是数行为数罪名 当然没有起诉不可分效力的问题 故B当然能就公然侮辱提再议啊至于2的部份那是实体问题 跟刑诉没太大关系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05-25 22:12:00
你的理解有些问题,题目既表明三事实,就是数罪的关系,不是单一性案件就没有告诉不可分,公诉不可分,审判不可分等等的问题。另外第二题部分,题目也很不清楚,我认为先从刑法角度来看,行为人B如果是意图使A受刑事处分而向检察官诬告,应该会成立诬告罪然后以刑诉方面来看第二题,实务见解认为受诬告之人系犯罪直接被害人,故A得为诬告罪告诉,亦得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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