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释字737号出炉!

楼主: wormking (沃姆.金恩)   2016-04-29 15:04:08
这解释怪怪的,理由书写说:
此种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有关证据,系法官是否裁准羁押,以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
据,基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应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获知,俾
得有效行使防御权。惟为确保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于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
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时,自得限制或禁止其获
知声请羁押之有关证据。
后面那段不就是刑诉101条得羁押的条件吗?
所以解释的意思是法官如果觉得有羁押事由就可以不准阅卷,
没有要羁押的才可以阅卷?
另外后面还有一段
至侦查不公开为刑事诉讼法之原则,系为使国家正确有效行使刑罚权,并保护犯罪嫌疑人
及关系人宪法权益之重要制度。然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获知必
要资讯,属正当法律程序之内涵,系保护犯罪嫌疑人宪法权益所必要;且就犯罪嫌疑人及
其辩护人获知资讯之范围,上开解释意旨亦已设有除外规定,已能兼顾犯罪嫌疑人及关系
人宪法权益之保护及刑罚权之正确行使。在此情形下,侦查不公开原则自不应妨碍正当法
律程序之实现。至于羁押审查程序应否采武器平等原则,应视其是否采行对审结构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未采对审结构,即无武器平等原则之适用问题。
“用解释意旨设规定”是大法官承认自己在创造规定公然造法,
而不再只是进行解释宪法了吗?
※ 引述《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之铭言:
: 释字第 737 号 【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卷证资讯获知案】
: 解释公布日期
: 民国 105年4月29日
: 解释文
: 本于宪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人身自由及诉讼权应予保障之意旨,对人身自由之剥
: 夺尤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应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
: 及其辩护人获知检察官据以声请羁押之理由;除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
: 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并使其
: 获知声请羁押之有关证据,俾利其有效行使防御权,始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
: 其获知之方式,不以检阅卷证并抄录或摄影为必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
: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于笔录。”整体观察,侦查
: 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仅受告知羁押事由所据之事实,与上开意旨不符。有关机关应
: 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基于本解释意旨,修正刑事诉讼法妥为规定。逾期未完成修
: 法,法院之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本解释意旨行之。
: http://goo.gl/n1xE64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9 16:01:00
事由归事由 程度归程度 同一事由可能会有程度上的差异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29 17:32:00
大法官又不是第一次公然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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