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 737 号 【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卷证资讯获知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5年4月29日
解释文
本于宪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人身自由及诉讼权应予保障之意旨,对人身自由之剥
夺尤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应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
及其辩护人获知检察官据以声请羁押之理由;除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
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并使其
获知声请羁押之有关证据,俾利其有效行使防御权,始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
其获知之方式,不以检阅卷证并抄录或摄影为必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于笔录。”整体观察,侦查
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仅受告知羁押事由所据之事实,与上开意旨不符。有关机关应
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基于本解释意旨,修正刑事诉讼法妥为规定。逾期未完成修
法,法院之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本解释意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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