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慎入 或 按end
法组之神李源老师部落格试题第四题
四、法官甲在承审案件中收受与其职务上有利害关系者之餽赠
,请依法官法及相关法令,说明应如何处置?
最后一题,鲁蛇小妹献丑粗浅分析,望请板上大大们指正,常常
自己写得很high,但其实写了还不知道,这种情形很可怕!
这题是牵涉到“法官评鉴”的问题,就是考这个点!
先来个前言骗字数(从司法院网站抄来的)
法官评鉴系为维护良好司法风气,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藉公平客观之
程序,对行为不当且情节重大之法官予以个案评鉴,并依评鉴结果为
适当处理,俾能汰换不适任法官,以维护人民司法受益权。
司法院设法官评鉴委员会,掌理法官之评鉴,法官有违反法官伦理规
范,情节重大者,应付个案评鉴。(法官法30条1项、2项第7款参照)
依题示,法官甲在承审案件中收受与职务上有利害关系者之餽赠,系
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第8条第1项规定,其行为对司法公正性危害甚大,
应属情节重大,故构成法官评鉴事由。
(虽然题目没有表明情节重大与否,这里容小妹假设情节重大XD)
如何处置:
依法官法第35条1项,下列人员、机关、团体得请求法官评鉴委会
对甲法官进行个案评鉴:
1.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法官三人以上
2.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上级机关或所属法院对应设置之检察署。
3.受评鉴法官所属法院管辖区域之律师公会或全国性律师公会。
4.财团法人或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经许可设立三年以上,财团
法人登记财产总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社团法人之社员人数二百
人以上,且对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
法官评鉴委员会受理后,可能会有三种处理方式。(本题情节重大,
所以有些方式可能不会出现,但还是鸡婆写出来)
依法官法38条:
法官评鉴委员会认无30条2项各款情事者,应为请求不成立之决议。
必要时得移请职务监督权人依第21条规定为适当处分。
那第21条的适当处分,例如“警告”。
又依法官法39条1项1款,法官评鉴委员会认有惩戒必要者,报由司法
院移送监察院审查,并得建议惩戒之种类。
插个话:法官评鉴委员会要为第38、39条之决议,应以委员总数三分
之二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这边就比麻烦了,司法院在移送监察院审查前,必须给予甲法官陈述
意见的机会,并且经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决议始得为之。
(法官法51条2项、3项参照)
若由监察院弹劾后,会移送职务法庭(47条)审理。
至于惩戒种类,依50条1项规有5种如下:
一、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职务。
四、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一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
五、申诫。
若依39条1项2款,法官评鉴委员会佛心大发,认为无惩戒必要的话,则
是报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得建议处分种类。
至于处分种类,我看姜世明的书(2014年版)第296页是有5种:
一、发命令使之注意
二、警告
三、地区调动
四、审级调动
五、兼职任免(例如免兼庭长,哈)
插个话:免兼庭长也有考点喔,释字539,很爱与审判长一起考。
其实还有一种方式,直接跳过法官评鉴委员会,就是51条2项规定的
“司法院认法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时,得迳行移送监察院审查。”
这是在事证极为明确或依评鉴规定办理缓不济急时的作法,当然也是
要给甲法官陈述意见机会并经司审会决议,不赘述。
以上大概就是这题的分析,嗯,好多,一定要再精练文字!!
碎碎念:
法官法通过后其实考题不多,101年原住民法组考题有出了一题,其实
那份考卷是姜世明出的,还考司法权垄断原则,姜师书上有 XDDDD
103年则是司法四等直接考职务法庭,我乱掰一通拿了15分,惭愧。
只能说法官法的考点不少,以这题来说,甚至可以考到甲法官如何救
济、职务法庭相关一大堆、或者法官的独立审判遭司法行政监督侵时
,要怎办、检察官的评鉴、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检察官人事审议
委员会等等
至于像30条那7款评鉴事由还有法官伦理规范、检察官伦理规范,都很
容易以“实例题”考出
像去年“大法官苏永钦”被付评鉴,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最后感谢各位有考法组的同学收看,谢谢,再次拜托,有错误请指正@@
谢谢!!
再多话一下,当事人、犯罪被害人是不能直接向法官评鉴委员会请求评鉴
法官,而是要以书面陈请35条1项那4款(35条3项)
那万一当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请求法评会的话,那又是另一件事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