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酒驾与过失伤害的行为数

楼主: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4-12 15:37:55
想请问各位大大,
刑法185-3醉态驾驶加上刑法284过失伤害,
行为数之判断是否是以行为决意来判断,
所以今天不论是酒驾伤害,或是酒驾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复数以上,都算一个行为决意

刑法185-3跟过失伤害/致死罪依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数罪并罚这样!
想请问大大我这样行为数的判断的观念是否正确?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15:53:00
185-3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犯罪在你发动引擎时就已经成立,所以后续肇生的事件已经是第二动作过失伤害则是结果犯,与是否酒驾无关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17:31:00
单纯酒驾跟过伤是数罪并罚,非想像竞合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18:37:00
有数罪并罚说及想像竞合说,但数罪并罚说无法解释§185-3Ⅱ不能安全驾驶致人重伤或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因此以想像竞合说较为合理。§185-3 Ⅰ不能安全驾驶罪为继续犯,行为人在继续犯罪的过程,过失致人轻伤(§284 Ⅰ前段)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故应论以想像竞合犯。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18:43:00
本来就不太需要因为加重结果犯的新增而改变解释方式不过还是看啥么考试啦~非司律,合嘴砲学者的胃非常重要,司律的话 这种考题会配刑诉 所以一定实体法一定要竞合对,不然刑诉也直接开花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19:10:00
与原文无关。照一楼的说法:酒后进车内开引擎放冷气睡觉也该当酒驾囉?另外酒后进车内,不开引擎,就不构成酒驾?我虽非法律系本科生,知之是知之。有八分证据不说十分话这道理还是懂的阿...
作者: Balzac (巴尔札克)   2016-04-12 20:05:00
185-3与过失伤害/致死竞合,就法理而言应论想像竞合,但实务基于国民法感情,认为这种行为特别可恶,所以有数罪并罚的特殊见解。ˊ_>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21:39:00
我看陈子平老师的刑法分则教科书,他应该是较赞同想像竞合说。刚刚有找一些酒驾过失伤害的判决,但很多过失伤害罪的部分因为和解而撤回告诉了。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14:00
是,发动引擎即酒驾。185-3是写"驾驶"并非"行驶",行驶是移动车辆,驾驶包含发动引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定义这两个词汇,而刑法的确用驾驶而非行驶酒后发动引擎吹冷气睡觉,毫无疑问就是酒驾,参考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号刑事判决,酒驾无误已经有实际判决的存在了,就不用再来辩论是不是了另外酒驾重伤害和死亡,因有185-3 II存在,所以不必再以276或284处理,而直接课以更重的185-3 II,但普通伤害无法适用185-3 II,所以应该仍能适用284事实上,185-3 II就是立法者认为,以185-3 I + 276 or284仍嫌太轻,才增加185-3 II 的不是吗?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32:00
91,3776 关于 你说的 只有这句“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罪,系以行为人有该项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而一有驾驶行为罪即成立”并没有说到 “启动引擎在车里后座睡觉”该当本罪...拿鸡毛当令箭耶 真是....我还以为你说该判决 就是 启动引擎在车内睡觉该当本罪...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38:00
就算我找的判例不够完整好了,刑法就是写驾驶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2:00
浪费我时间去看一个八竿子打不著的判决...你直接说 该罪名是驾驶非行驶 而驾驶≠行驶就好了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4:00
浪费你的时间是你的事还有,前面那一篇我没说错,我劝你把你的文章修掉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6:00
驾驶=启动行驶....重点不在启动 在行驶...你连提出的证据都能如此空洞 还说浪费别人时间是别人事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6:00
盗版光盘本来就有著作权专法处理,用伪造文书即不当联结禁止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8:00
跟你讨论 你屡屡空洞 未免受你所累 时间宝贵 谢谢再联络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9:00
还有实务和一般民众见解有落差,以及和学者看法有落差,是常有的事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53:00
丢出来的证据 跟欲讨论的内容 有无关联 都无法判断...是要讨论什么...还说你家的事 此等态度 是要讨论什么..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23:10:00
哪来的就法理来说应论想像竞合…国考版真是Magic...认真说,原po去请教实务家老师比较快…国考版东西看看就好…
作者: comemust (阿鸣)   2016-04-12 23:17:00
是因为185-3II只有论致死;致重伤 这两项?所以在185-3II没罚轻伤就用185-3I与284数罪并罚?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00:36:00
最高法院没有关于类似案件的判例及决议,实务根本就不能说已有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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