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问题请教各位前辈:
(一)免职问题
1.请问年终考绩丁等、专案考绩一次记满两大过的“考绩免职”,
其免职(考绩处分)行使期间是多久呢?
2.免职是在本机关免职,还是一定期间内停止任用呢?(同1.)
3.跟惩戒法20条的惩戒处分行使期间十年是否有关系呢?
(二)先行停止职务问题
1.服务法13条 (经营商业)
2.考绩法18条但 (免职处分未确定前)
3.惩戒法5条(公惩会通知主管机关对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依职权对所属受惩戒人)
请问以上的先行停止职务情形,是否待原因消灭后,就应准受惩戒人复职?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