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1:00:48第185-3条(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
Ⅰ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得并科二十万元↓: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Ⅱ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十年↓;致重伤者,处一年↑七年↓。
TB行为:驾驶,绝非启动引擎
故酒后启动引擎放音乐开冷气睡觉,汽车处于静止状态,不该当驾驶行为,而不成立本罪
另引擎虽无启动,然若汽车处于下坡滑行状态,酒醉之行为人借此驾驶汽车,则该当本罪
故本罪之成立与否,引擎是否启动则非所问。
若有人以引擎是否启动作为判断本罪成立与否,可说相当离谱与乖离
愿前面的网友能以此 及 早前的贩卖盗版光盘 两件为戒,盼你日后精进不已 加油 谢谢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21:47:00数罪并罚说:认为§185-3 Ⅰ为继续犯,§284 Ⅰ前段为即成犯,两者仅于在撞人的时间点及场所相合致而已,故应论以数罪并罚。但此学说难以理解,并且无法解释§185-3 Ⅱ不能安全驾驶致人重伤或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1:54:00大大您推文的内容 跟我文章内的内容一致 谢谢补充喔学说难以理解 实务区分"轻伤"与"重伤、致死"和185-3竞合
你要讲我麻烦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讲错请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号刑事判决还有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行驶和驾驶是不同的移动车辆算行驶,但驾驶只要发动引擎即构成你可以去看185-3是些什么,很明显是驾驶吧
作者:
NHB (No Holds Barred)
2016-04-12 22:47:00应该多看从别人学到什么而不是觉得人指责了自己什么过去很多教授都会说发动引擎就算既遂,但作者明确指出问题
这几年新闻都有,只发动车“没移动”就不算酒驾还有一则是摩托车没发动用脚划动,被判酒驾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4-12 23:22:00双行为之加重结果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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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3:25:00老师不屑地说 这是实务创的新名词好,老实说 那名词我也没弄懂 但我自己有注记 该名词别理
立法者想到就修想到就增,一有争议老师法官就准备大斗法
没啥好斗的啊…大部分从事实务工作 还会屌学说…?你学说论文500页,不如最高法院判例一则…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4-13 18:40:00就甲乙丙三说各有所表,其实就看个人支持哪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