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单一性同一性问题

楼主: tmbes (Esther)   2016-03-22 18:10:33
※ 引述《cherrywo (小木偶)》之铭言:
: 原则上单一性要把握一个重点
: 就是一切都要看法院的认定
: 基本上不管检察官起诉什么或下级法院判什么
: 法院都不受检察官的起诉或者下级法院的认定拘束
: 依题意
: 检察官认为甲犯有伤害和恐吓取财之罪
: 以一行为触犯数法益起诉
: 一审法院认为甲恐吓取财部份不能证明有罪
: 而伤害部分和杀人未遂罪有牵连关系
: 因此判决甲杀人未遂有罪判决
: 甲对于有罪部分提起上诉
: 第二审法院认为
: 1.伤害罪无法证明为无罪判决
: 2.杀人未遂和恐吓取财为另行起意
: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二审法院认为
: 上述三罪并无学说上所称的单一性关系
: 二审法院不为合并审判
: 据此对于杀人未遂罪部分
: 因伤害罪无罪无从有起诉、审判不可分之关系
: 二审法院应不得为审判
: 对于恐吓取财罪部分
: 因甲仅有对其有罪部分为上诉
: 法院又认为三罪无单一性关系
: 恐吓取财罪亦无从依上诉不可分让法院为审判
: 结论就是二审法院对杀人未遂和恐吓取财均不得为审判
: 第三审的部分
: 法院认为三罪有相牵连之关系
: 二审法院应该依旧刑法第55条牵连犯为审判
: 但却依刑法50条为数罪并罚
: 明显为适用法条有误属于判决违背法令
: 三审法院可以为审理并发回更审应属无误
: P.S 89年时刑法第55条尚未修正仍有牵连犯之规定
题目为:检察官以被告甲系一行为而有触犯伤害及恐吓取财之罪嫌,将甲提起公诉。
第一审法院以甲所犯伤害固属事证明确,但被诉恐吓取财部分则属犯罪不能证明,
且伤害罪与未经起诉而犯罪足以证明之杀人未遂罪间,有牵连关系,因并与审理,
而从一重谕知甲杀人未遂罪刑之判决,并将甲被诉恐吓取财部分于理由内予以说明,
不另为无罪之谕知。甲对此判决之有罪部分声明不服,提起第二审上诉。
第二审法院,认甲被诉之伤害罪系属不能证明,乃予谕知无罪之判决。
至恐吓取财及杀人未遂部分则认其罪证明确,且系各别起意,
遂就此谕知杀人未遂及恐吓取财罪刑之判决。甲对杀人未遂部分之判决,表示不服,
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以甲杀人未遂部分尚有应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之违法,
且认其与伤害、恐吓取财罪间均有牵连关系,乃将第二审原判决全部撤销,发回更审。
问:第二、三审法院如此之判决是否适法?
有个地方一直想不通
第二审法院已经认为不是单一性了,不是直接没有起诉不可分的适用吗?
为什么大部分的解法都是因为伤害罪无罪所以没有起诉不可分之效力
二审法院不是认为是数罪吗
请帮我解惑阿~~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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