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下午读《户籍法》第14条第二项与《死亡资料通报办法》的时候有个小疑问
请问为什么户籍法是将死亡资料送“当事人户籍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而通报办法却是将死亡资料送“内政部”呢?
“当事人户籍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的不是“直辖市、县(市)政府”吗?
还是不管是内政部还是直辖市、县(市)政府都要送呢?
希望高手能不吝指教><
附上法条:
户籍法第14条第二项: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相验尸体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或法院为死亡宣告之裁判去定后,
应将该证明书或裁判要旨送当事人户籍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死亡资料通报办法第四条:
I 法院应于作成死亡资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网络传输司法院,
司法院应于接获通报后,每日以网络传输内政部。
II 医疗机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应于作成死亡资料七日内,
以网络分别传输卫生福利部、法务部、国防部,
卫生福利部、法务部、国防部应于接获通报后,以七日为一周期,
再以网络传输本部(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