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开枪杀人的刑法罪责是如何?
如甲开枪杀乙
(当然题目不会这么简单 只想讨论危险物的争点)
是否会构成
187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
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砲、子弹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86-1
无正当理由使用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
危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致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险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认为
有187 属于其他相类之爆裂物
有186-1 1项 无正当理由使用炸药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
但没有 186-1 2项 因为加重结果的部分 不是过失已经是故意 所以不成立2项
请问这样论述对吗?
还是完全不要提到危险物的部分比较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