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系演员,无自杀之意而欲表演自杀;表演时引火自焚,迨着火后刺痛难忍,
负痛狂奔而撞伤路人乙,乙提出伤害之告诉。甲主张紧急避难,有无理由?
(97司法事务官)
这题先不论构成要件,因为显然构成伤害罪该当
但之后发现在论述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时
周昉老师的书和李允呈老师的书各持相反意见
(周师主张有理由,李师则说无理由)
周师主张→甲在学理上为过失紧急避难,在法益衡平主义下,其紧急避难的意思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认识紧急危难状态且有意防避其危难,至于紧急危难状态是否由于
紧急避难行为过咎所导致,并非注重。故甲之过失或过咎行为所导致之危难,除非是
事先预谋欲伤害他人之法益外,仅须就具体情形从事利益衡量,即为足矣。
所以甲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仅须对乙负民法上损害赔偿。
而李师却认为甲该撞伤路人行为无法降低身体遭火烧伤之手段,所以非为有效的避难
手段,故不得主张紧急避难,并无理由。
想请教这题本来就无正确答案吗? 我觉得两个看下来好像都无不适阿>"<
但我较偏周师的说法,因单就紧急避难的要件而观,甲符合客观(有避难的情状和行为)
与主观上的要件,而甲撞伤乙之行为亦造成乙身体上法益的损害。
抑或是我的想法有盲点,望大家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