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总--紧急避难考古题

楼主: goodmary (玛莉好)   2016-03-22 01:14:21
Q:
甲系演员,无自杀之意而欲表演自杀;表演时引火自焚,迨着火后刺痛难忍,
负痛狂奔而撞伤路人乙,乙提出伤害之告诉。甲主张紧急避难,有无理由?
(97司法事务官)
这题先不论构成要件,因为显然构成伤害罪该当
但之后发现在论述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时
周昉老师的书和李允呈老师的书各持相反意见
(周师主张有理由,李师则说无理由)
周师主张→甲在学理上为过失紧急避难,在法益衡平主义下,其紧急避难的意思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认识紧急危难状态且有意防避其危难,至于紧急危难状态是否由于
紧急避难行为过咎所导致,并非注重。故甲之过失或过咎行为所导致之危难,除非是
事先预谋欲伤害他人之法益外,仅须就具体情形从事利益衡量,即为足矣。
所以甲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仅须对乙负民法上损害赔偿。
而李师却认为甲该撞伤路人行为无法降低身体遭火烧伤之手段,所以非为有效的避难
手段,故不得主张紧急避难,并无理由。
想请教这题本来就无正确答案吗? 我觉得两个看下来好像都无不适阿>"<
但我较偏周师的说法,因单就紧急避难的要件而观,甲符合客观(有避难的情状和行为)
与主观上的要件,而甲撞伤乙之行为亦造成乙身体上法益的损害。
抑或是我的想法有盲点,望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3-22 01:31:00
无理由
作者: bubuer (欧齁齁(  ̄ c ̄)y▂ξ)   2016-03-22 01:47:00
无理由,紧急避难需要主观上避难意思,以及客观上避难情状、避难行为都具备才可主张,该情况甲之避难行为(狂奔撞乙)不会助于达致灭火的目的,不具备适当性(手段无助于目的达成)。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3-22 01:53:00
看你是偏主观主义论者还是客观主义,怎样都对
作者: kuso36520 (黃柚子)   2016-03-22 01:57:00
个人偏李师,撞伤人不符合避难行为要件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3-22 01:57:00
周师认为考点在过失的自招危难,但自招危难应属紧急避难的例外~需符合紧急避难的要件~才会讨论到自招危难的问题,本题在适当性就出问题了~也就不需要再讨论紧急避难的例外(自招危难)了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3-22 02:08:00
过失自招危难?抱歉上面不是问句 怕被误会成问“过失自招危难”是什么xd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3-22 03:11:00
两个讨论的是不同层次的点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3-22 06:22:00
负痛有无故意撞伤乙?当生命有重大危害时侵害的身体法益大于保全的生命法益......抱歉更正是小于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6-03-22 09:09:00
他是负痛狂奔想去找就近水源吧?用“撞路人”来评价适当性我觉得怪怪的?
作者: ym41612 (ym41612)   2016-03-22 09:24:00
偏李师
作者: snwsnw (‘ 步 步 ’ )   2016-03-22 11:41:00
我也觉得两人讨论的层次不同,一为负痛狂奔是为找寻灭火手段,另一为把撞路人当做自身灭火手段
作者: s055257 (阿风)   2016-03-22 19:55:00
按普遍大众认知负痛狂奔自然是寻找水源灭火,说撞人是为灭火未免过于牵强,当然有理由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3-22 21:43:00
周胖的课程已经不足以应付现今的国考了
作者: bubuer (欧齁齁(  ̄ c ̄)y▂ξ)   2016-03-23 00:21:00
哈,文意哪里有提到找水源?就题目论述答题很难?反正不论能否主张,能自圆其说即可。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3-23 15:53:00
就考自招危难可不可以成立紧急避难 肯定否定结论 背一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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