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客观归责-行为人自我负责

楼主: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05 21:07:50
今天跟朋友讨论两件性质相近的时事,认知上有很大的出入
想请教版上前辈
例一、 未成年少女遭警拦停,转向逃跑,超速自撞而死
例二、 通缉犯遭警盘查,转向逃跑,警先对空鸣枪后,对其大腿射击3枪
    通缉犯中弹仍逃跑,之后失血过多而亡
此二例友人都认为被害人自我负责,警察无须负责,故在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的部分)
排除掉,无须讨论违法性和罪责,构成要件不该当
因为通缉犯中弹自己乱跑失血而死,死亡结果不能算在警察头上
第一例我的想法也是行为人自我负责
第二例,我则认为警察该当业务过失致死,客观上警察基于逮捕通缉犯之意思对其射击,
主观上具伤害故意,惟警械使用条例规定使用枪械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目的显不相当,以违反比例原则,不得按刑法第21条阻却违法
构成要件该当且有责,成立业务过失致死
这二例请问该如何解比较妥适?
这样解题的逻辑思维是否有误?恳请指正
谢谢大家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1-05 21:10:00
射击部位
楼主: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05 21:16:00
已修正,案例是射击腿部
作者: mattfinish (人人)   2016-01-05 21:53:00
二例,被害人非全部过程都是自己实施,所以非全部自行负责
作者: myscloudrift (小白菜)   2016-01-05 22:11:00
第二题老师上课有讲到是逾越必要性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08:49:00
例二还要考量入是什么罪名的通缉犯,有无违反比例原则枪砲弹药或其他重罪通缉犯或许不一定会成立业务过失致死因为这些有时候也是法官裁量原因之一像案例二的死者是窃盗通缉犯,且车上也无搜出枪砲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1:33:00
我只是觉得奇怪,第二例为什么不是伤害致死(虽然我是支持警方的 )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11:47:00
没有业务伤害致死,而且伤害致死比业务过失致死刑罚还重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3:30:00
我当然知道没有业务伤害致死,两者竞合也是应该成立伤害致死。为何会成立业务过失致死?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13:48:00
因为员警用枪要逮捕通缉犯是在执行他的业务啊以例二来说,采用的法条方面是没有问题的,考点是在于比例原则。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4:03:00
以原po这样解,一定大扣分,主观有伤害故意,却解成过失致死,我当然知道考点在阻却违法但也不能这样解,一定要讨论业务过失致死及伤害致死再竞合
楼主: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10 18:11:00
J大,我有李师的书了。这不是完整解题我后面题在277和276有卡住是希望有高手补充若J大能指点一二当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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