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讨论两件性质相近的时事,认知上有很大的出入
想请教版上前辈
例一、 未成年少女遭警拦停,转向逃跑,超速自撞而死
例二、 通缉犯遭警盘查,转向逃跑,警先对空鸣枪后,对其大腿射击3枪
通缉犯中弹仍逃跑,之后失血过多而亡
此二例友人都认为被害人自我负责,警察无须负责,故在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的部分)
排除掉,无须讨论违法性和罪责,构成要件不该当
因为通缉犯中弹自己乱跑失血而死,死亡结果不能算在警察头上
第一例我的想法也是行为人自我负责
第二例,我则认为警察该当业务过失致死,客观上警察基于逮捕通缉犯之意思对其射击,
主观上具伤害故意,惟警械使用条例规定使用枪械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目的显不相当,以违反比例原则,不得按刑法第21条阻却违法
构成要件该当且有责,成立业务过失致死
这二例请问该如何解比较妥适?
这样解题的逻辑思维是否有误?恳请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