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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ang912 (siang)
2016-01-05 15:55:20民诉第459第二项规定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者,其中一人或数人于
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时,法院应即通知视为已提起上诉之共同诉讼人,命其于十日内表示
是否撤回,逾期未为表示者,视为亦撤回上诉。
但为何在薏伟的这是一本民诉解体书中相同之概念却是分成传统通说及学说?以下为书上
文字:
1.传统通说认为,撤回上诉既将导致判决确定,为不利行为,依第56条第1项第1款规定,
不生效力,故判决不因此确定。
2.惟学说上有认为,未提起上诉之共同诉讼人虽亦为当事人,惟仅俱有依存地位,其受到
上诉人之上诉声明及上诉撤回所拘束。
想请问为何法条就有规定(第459第二项),解题书却还要两说并陈?遇到类似问题该如
何写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