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非诉讼担当说之诉讼标的与当事人适格

楼主: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5-12-27 14:57:41
※ 引述《seiryou (反逆的鲁鲁蛇)》之铭言:
: X1-X5主张个人对Z有金钱债权,届期Z不清偿而Z对Y亦有金钱债权,已届期,Z怠于对Y行使
: 权利,X1-5代位Z对Y提起给付诉讼(89年司三)
: 依非诉讼担当说,代位诉讼之诉讼标的为各债权人X1-6对债务人Z之权利
: 所生独立之代位权利(乔律师解题书)
: 请问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债权人X1-6对债务人Z之权利所生独立之代位权利=债权人X1-6
: 对第三债务人Y所产生之固有权利?
: 诉讼标的应该不是X1-6对Z的债权吧?
X1~6"各自"对债务人Z的代位权均为诉讼标的,所以理论上有六个。
假如X1先依242起诉Y并经胜诉判决确定且执行完毕,那么X2(或3、4、5)再依242起诉Y,
即不符合242要件,此时起诉实体上无理由,应判决驳回。
: 题目中还有问到如果X5不能证明对Z有债权时的情况
: 答案是写依法定诉讼担当说 为当事人不适格 依非诉讼担当说 属本诉无理由
: 我的理解是在本例中依非诉讼担当说 诉讼标的包含了法定诉讼担当说中的
: 当事人适格要件+诉讼标的?
是的
: 现在的疑问适在非诉讼担当说中是否有所谓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
有,例如X1的儿子依242起诉Y,主张:X1为其老爸,X1对Z有债权,Z对Y也有债权而怠于
行使,所以依242代位。
这个时候,X1的儿子纵使所言为真,但因为对他老爸"X1对Z享有的债权",并无实体法上
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因而没有诉讼实施权,所以当事人不适格。
: 感谢大家回答!!
讨论相长,有问题或我有错的地方,再一起讨论:)
作者: justice67 (11.9到日本东北,函馆)   2015-12-27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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