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非诉讼担当说之诉讼标的与当事人适格

楼主: seiryou (反逆的鲁鲁蛇)   2015-12-27 14:27:44
X1-X5主张个人对Z有金钱债权,届期Z不清偿而Z对Y亦有金钱债权,已届期,Z怠于对Y行使
权利,X1-5代位Z对Y提起给付诉讼(89年司三)
依非诉讼担当说,代位诉讼之诉讼标的为各债权人X1-6对债务人Z之权利
所生独立之代位权利(乔律师解题书)
请问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债权人X1-6对债务人Z之权利所生独立之代位权利=债权人X1-6
对第三债务人Y所产生之固有权利?
诉讼标的应该不是X1-6对Z的债权吧?
题目中还有问到如果X5不能证明对Z有债权时的情况
答案是写依法定诉讼担当说 为当事人不适格 依非诉讼担当说 属本诉无理由
我的理解是在本例中依非诉讼担当说 诉讼标的包含了法定诉讼担当说中的
当事人适格要件+诉讼标的?
现在的疑问适在非诉讼担当说中是否有所谓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
感谢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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