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swen (牛河)
2015-12-27 14:20:16※ 引述《tealife (云淡风轻)》之铭言:
: 请问有人的过失是采用扑马老师的课本但因果关系却是采客观归责的吗?
: 因过失,我比较看得懂的是扑马老师的写法
: 但若是采老师的写法,但因果关系却是用客观归责
: 感觉有重复评价的问题
: 想请教版上的前辈,谢谢
我因一些因素,浸淫在这块很久了
客观归责体系(Roxin)基本上就是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实现
(条件跟归责,归责又包括1.构成要件效力范围2.义务违反关联 3.常态关联性)
而按照客观注意义务违反的理论(日派所称的新过失概念)
就是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按照日派的说法就是 回避义务、预见义务
(其实可以套进去法条,应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而因果关系仍然是相当因果关系
我国实务基本上虽偶有出现 偷用客观归责的案例
但大体上还是用相当因果关系
理由应该是,客观归责难用吧
我的观察啦
不过,总之
相当因果关系 跟 客观归责 不能一起用
我已经听过好几个老师说,看到一起用的答案
就会觉得很抓狂0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