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4年升官等考试行政法

楼主: maersksea (池袋西口公园)   2015-11-10 20:40:23
【104年升官等考试行政法】
下列关于行政罚之叙述,何者正确?
(A)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处罚,以裁处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B)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处罚,行为后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变更者,适用行政机关最初
裁处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但裁处前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利于受处罚者,适用最
有利于受处罚者之规定。
(C)私法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时,以处罚该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为原则。
(D)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范
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
考选部答案给(B)
(B)适用行政罚法第5条没有问题。
但想请问(D)与行政罚法第18条是否不同,为何不能选(D)呢?
谢谢指导!!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10 20:52:00
你可以去申诉看看,d跟18 2文字没有不同,这题无聊的问题在于18 2对行为人不法利益的追缴,其定性是否为行政罚学实的见解不尽一致,刑法的不法利得追缴或最近草案叫独型没收也是有定性或本质的问题。
作者: SuperEmilio   2015-11-11 09:13:00
有可能是要先考量资力受责难程度后 才能就超过利益范围内酌量加重 而非一定利益超过最高额就能酌量加重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09:22:00
同上 第二项的前提是第一项 要I"难生荔枝"之后 才能进入II依D叙述 则变成不管具体个别情形 反正只要过就能加重罚回来不甚通情达理 在个案判断中恐将与人民法感情有违ex. 资本额只有200万小公司 一笔2亿订单 后来违反行政法义务 若直接II酌量加重直接罚1亿 依然照样倒闭 故须先考虑I.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1-11 09:31:00
楼上举例难以认同,“所得利益”应该是扣除成本的概念200万资本额,如果合成黑心商品,净利两兆,照样罚两兆重点是把不法所得追回来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09:38:00
不懂你意思 跟有没有扣成本有什么关系? 依你的例子 因为黑心>>>这就是考虑I 所以考量后法官可以罚两兆没错阿我例子意思是 如果公司也不是故意 可能过失而违反义务2亿可能都还没进帐 甚至货品都还没制造完成 就要先缴2亿当然就直接倒闭了 如果不管I的条件 管他的 违反就是1亿2亿只是把公司老板逼上绝路而已 只是一个过失 一失足成千古恨你所谓的"追不法所得"就是II 但前提就是要I 不能赶尽杀绝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11 10:03:00
唉,题示法条同18 2文字是没错的啦因为学实主张定性之不同,如果认为行政罚本质的还会跳针回责任能力 18 1的审查,但是不采行政罚说就不用而扣不扣成本则又是净额vs总额原则,这个学实也在吵目前净额原则好像是多数,反之刑事学实主张多数是总额至于还没进帐,哪来的不法利得追缴啦(倒)争战顺序是先吵定性、18 1、净额vs总额(倒)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18:52:00
原来如此 这有争点第一次听到 不过还是不太懂 可以请问哪本教科书有讨论这个争点的吗?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11 20:10:00
可能要看一下清秀法师的行政罚法有无详细写,忘记了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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