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缔结合伙契约,并以每月三万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为共同经营事业之
场所。惟因合伙事业经营不顺致合伙解散,解散后已无合伙财产清偿累计三个月未支付之
租金。就积欠之九万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为如何之主张?
(A)甲仅得分别向乙、丙请求各应支付三万元
(B)甲仅得分别向乙、丙请求各应支付四万五千元
(C)甲仅得向乙或丙请求应支付六万元
(D)甲仅得向乙或丙请求应支付九万元
答案为A
因为甲也是连带债务人所以抵销会导致其他债务人同免其责任
请问这边为什么甲不能向乙或丙其中一人请求六万然后乙丙两人在自己处理连带债务
内部关系?是法条哪一条的规定呢?
谢谢版上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