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第163条第2项

楼主: test1983 (小情歌)   2015-11-10 14:41:35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救救我的刑诉
关于刑诉163条第2项前段的“发现真实”跟后段“维护公平正义跟被告利益重大事项”怎么分T_T
我知道前段包含利益与不利被告的事
后段限有利被告的事(嗯 只懂这种多啊T_T)
我是去年上高点四等罗律师的课
今年落榜现在在家听录音档等开课
老师上课讲到这部份时
举了例如下:
甲被告性侵,测谎没过(当天状况不好太紧张),检察官没就这部份函请检测单位做说明,问法官审理时能否就测谎报告调查?
老师说不行,因为是不利被告,法院应依职权的部分只限有利被告者。
我的问题是
这里为什么不能说,参酌测谎报告是为了发现真实,所以有利与不利事项都能得依职权调查呢?
抱歉我的问题可能很幼幼班或很low,别笑我Q_Q
先谢谢好心人^_^
作者: betterworld (黄容坚)   2015-11-10 14:45:00
大概是因为102某次决议已经将它定位为限于利于被告才能由法院职权调查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1-10 15:40:00
因为要保持中立啊 你的说法就变乙说啊
作者: Jayflacko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2015-11-10 16:24:00
101年第2次刑庭决议 认为应目的性限缩 以有利被告之事项为限 否则无异回复纠问制度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10 16:49:00
可以调查吧!163一项前段是"得"耶。 101决议处理的是,公平正义维护限缩为"被告利益",才"应"(一定要)调查就是说有关"被告利益"法院不能不调查,其他的不都是在"得"调查的范围吗? 有错麻烦指正一下,以免误导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10 16:52:00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项但书之“公平正义之维护”系指“应指对被告利益而攸关公平正义之事项”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其重点在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应就被告犯罪事实,负实质的举证责任,法庭的证据调查活动,是由当事人来主导,法院只在事实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时,才发动职权调查证据。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1-10 18:41:00
我觉得可能要看老师授课的章节,如果是谈到上诉三审的问题,才会去强调得调查,因为只是得调查,不能说没调查就上诉三审这样.有时候老师上课章节不同会强调不同的东西,你可能要整个课程多听几次,比较能够知道老师某个章节在意的点.是说有半个月没碰刑诉了,所以你可能你听听就好XDDD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10 18:50:00
有道理,有可能是讲到"得"的部分不能迳用379,原PO可能要跟老师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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