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版上的大大救救我的刑诉
关于刑诉163条第2项前段的“发现真实”跟后段“维护公平正义跟被告利益重大事项”怎么分T_T
我知道前段包含利益与不利被告的事
后段限有利被告的事(嗯 只懂这种多啊T_T)
我是去年上高点四等罗律师的课
今年落榜现在在家听录音档等开课
老师上课讲到这部份时
举了例如下:
甲被告性侵,测谎没过(当天状况不好太紧张),检察官没就这部份函请检测单位做说明,问法官审理时能否就测谎报告调查?
老师说不行,因为是不利被告,法院应依职权的部分只限有利被告者。
我的问题是
这里为什么不能说,参酌测谎报告是为了发现真实,所以有利与不利事项都能得依职权调查呢?
抱歉我的问题可能很幼幼班或很low,别笑我Q_Q
先谢谢好心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