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行政罚法定原则”?大学对学生所为记大过之处分,是否为行政处分?
学生对“记大过”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设某大学校规规定,在校
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依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当之处罚。此种校规规
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 (101高考法制第1题)
这题我想请教的问题是第2小题“大学对学生记过是否为行政处分”?
至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第3小题(引用释字第684号解释)我反倒没问题
第1、4小题也没有问题
关于“大学对学生记过是否为行政处分?”,我看到有两种版本的答案
1. 是行政处分
于亮与公职王(志光)的解答是“大学对学生记过为行政处分”
他们的解答是:
若依大法官释字684 号解释意旨,以权利有否影响作判断,对于被记大过学生之
“名誉”、“人格”已发生负面影响之法律效力,具有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之
性质,故应可认为属行政处分。
2. 非行政处分
高点与周凌、周董(高考行政法解题书)的解答是“非行政处分”
他们的解答是:
依行政程序法§92I的行政处分六要件,大学对学生记大过之处分,若不涉
及学生身分的得丧变更,欠缺法效性,则非行政处分,属于大学内部自治管理。
我个人是采周凌、周董的“非行政处分”见解,请问各位板友的看法?
到底哪个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