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变更受益人应该要保人提出。
另由于秘书和董事长并无保险利益。
故变更无效。
但由于保险法第16条
要保人对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属
2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
3债务人
4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若为第四项,则秘书则有保险利益。此变更是有效
以上是我的解读,
烦请指导我的答案是否正确。
※ 引述《cagyeve (chia)》之铭言:
: 题目:
: 某寿险公司收费员到某贸易公司收收董事长的终生寿险保费,
: 他照例向董事长秘长收取,在缴付保险费同时该秘书向收费员
: 表示董事长慰劳他多年的辛劳,拟将保单益人变更给她(即秘书)
: ,随即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书并盖妥原留印鉴,连同保单送交
: 公司变更完成。
: 数月后被保险人病故,其元配(原受益人)主张秘书因无保险
: 利益披变更无效。
: 请问:
: 此项变更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 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