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保险法问题请益

楼主: cagyeve (chia)   2015-10-18 22:06:42
我的看法是,变更受益人应该要保人提出。
另由于秘书和董事长并无保险利益。
故变更无效。
但由于保险法第16条
要保人对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属
2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
3债务人
4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若为第四项,则秘书则有保险利益。此变更是有效
以上是我的解读,
烦请指导我的答案是否正确。
※ 引述《cagyeve (chia)》之铭言:
: 题目:
: 某寿险公司收费员到某贸易公司收收董事长的终生寿险保费,
: 他照例向董事长秘长收取,在缴付保险费同时该秘书向收费员
: 表示董事长慰劳他多年的辛劳,拟将保单益人变更给她(即秘书)
: ,随即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书并盖妥原留印鉴,连同保单送交
: 公司变更完成。
: 数月后被保险人病故,其元配(原受益人)主张秘书因无保险
: 利益披变更无效。
: 请问:
: 此项变更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 谢谢解答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5-10-18 22:49:00
第四项感觉是以秘书(管理财产)为被保险人 董事长是本人吧精确的说 董事长是要保人亦可为受益人 秘书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若套16条 这变更结论是无效吧
作者: Minghan (望君早归)   2015-10-19 07:45:00
解题关键在于受益人资格认定,大家一直讨论要保人是怎样?
作者: oopp1999 (oopp1999)   2015-10-19 09:18:00
小弟印象中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耶,只是保险公司是否接受罢了,本题讨论是否有保险利益可以第16条的为他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得知是符合的升i是变更是否有效是看是否变更过程合法,与是否有保险利益无关
作者: Orilla   2015-10-19 14:14:00
这很难吗 看人寿保险那边的法条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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