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诉讼条件欠缺竞合的问题

楼主: onasis (天子呼来不上船)   2015-09-07 19:57:41
刑诉老师在教这块时候,说
自诉后经撤回再行提起自诉或告诉
同时违反325条IV项跟303条III项
觉得很难理解,303条III项是对告诉的规定,
为什么再提起自诉会同时违反这两条,
是因为343条架桥条款所以同时也准用303条III项吗?
另外非告诉乃论罪已经由检察官开始侦查,
也同时违反323条I项以及303条,
请问是违反303条的哪一项呀?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7 23:54:00
自诉撤回后不得告诉自诉(325IV) 若违反而告诉,此告诉不合法检察官应下252五款 若仍起诉 法院应下303三款不受理更正 上面说错... 撤自诉再告诉 应该是不得提起告诉而告诉检应下255I 若仍起诉 同一案件已提过自诉 法院应下303二款若撤自诉再自诉 系不得自诉而自诉 法院下334可能你没听清楚或笔记抄错 一个是撤自再自 一个是撤自再告违反325IV当然是一定啦 后面应该是二款(303没分项)撤回公诉或自诉后再提起公诉或自诉 与 重复告诉公诉自诉 是不同的喔 要自己多练习几次流程 不然真的会全乱非告乃检已侦查 原则不得自诉(323I) 若违反而自诉 法院334若已侦查后又告诉,就并案处理. 若是侦查终结提公诉,再自诉未确定,法院下334;已确定,343>302.若侦查终结提公诉,又公诉未确定,法院303二或七款;已确定,法院302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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