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四等法组,刑诉273之讨论

楼主: cindycincia (挺柱!!)   2015-08-22 16:53:46
※ 引述《became (windim)》之铭言:
: 题目:
: 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

: 行准备程序,"该程序处理之事项",系由何职务之人负责?
: 并说明其职掌事务权限。
: 刑诉第273条第四项规定
: 第一项程序处理之事项,应由书记官制作笔录,并由到庭之人紧接其记载
: 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大家的争论点在于
: 是否为
: 书记官
: 亦或受命法官
: 大家写的是书记官还是受命法官呢??
写书记官其实你能写的不多
难道要把全部职权写出来吗
而且准备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导
不论是认罪之后转简式简易
还是列举争执不争执事项
又或者证据能力的意见
书记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补充书记官的职权
但应该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当然是他后面那位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2 18:07:00
一堆人还一直鬼打墙的说是在考书记官职权...这题很明显考受命法官~难道那些人知道出题老师在想啥XDD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8-23 10:05:00
认为是书记官职权的是误以为问题指的是执行面,法官只是指挥相关程序,实际通知联系的是书记官,而真正通知相关人到庭的是书记官,法官纯粹出张嘴,难道以为法官会拿起电话叫人来吗,传票之类文书也是书记官作好,法官签名而已。搞不好这题最后翻盘真的在考书记官,因为法官在同张试卷四题中,出现比例过高了书记官职权在法组中不多,但如果将法条三条完整写出来,篇幅很可观,且以一小题十多分来看,份量也差不多,搞不好典委故意出这样的。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3 11:11:00
这题看了补习班老师都是解受命法官职权准备程序主角才是受命法官,书记官真的就配角而且第一题考候补法官,第四题也考候补法官,不认为老师出题有特别考虑是否法官出题过多,纯粹就是想到啥就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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