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ame (windim)》之铭言:
: 题目:
: 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
,
: 行准备程序,"该程序处理之事项",系由何职务之人负责?
: 并说明其职掌事务权限。
: 刑诉第273条第四项规定
: 第一项程序处理之事项,应由书记官制作笔录,并由到庭之人紧接其记载
: 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大家的争论点在于
: 是否为
: 书记官
: 亦或受命法官
: 大家写的是书记官还是受命法官呢??
写书记官其实你能写的不多
难道要把全部职权写出来吗
而且准备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导
不论是认罪之后转简式简易
还是列举争执不争执事项
又或者证据能力的意见
书记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补充书记官的职权
但应该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当然是他后面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