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8-22 15:29:05
简单分享一下(时间不多,只先回答上半部问题)
解这个问题需要先对“正犯”与“共犯(从犯)”的区别有清楚的认识。这里不讲太多学
理的东西(如“犯罪支配理论”),只用一般性用语来帮助理解。
一个犯罪,原则上是以两个要素构成,一为“犯意(意欲)”,另一为“行为”,前者可
以再分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与“为他人犯罪之意思”,后者则可再分为“构成要
件行为”及“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以上四个要素,可以形成四种组合(请自己排列)
区分正犯与共犯,综合释字109号及25上2253号判例两个实务见解,我们可以知道,只有
“以为他人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的情况,才成立共犯,其他三种
情形都将成立正犯。
以本题而言,甲想打丙,找乙帮忙查地址,而乙藉其职务之便提供资讯。乙提供地址的动
作属于伤害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关键在于题示乙“也不爽丙”,判断上乙应有共同犯
罪的意思,依上列公式,本题乙(同甲)应成立伤害罪共同正犯(具功能上的分配)。
至于“共谋共同正犯”,同样参照释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
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实施犯罪之行
为者,均为共同正犯。”通常题目里会有“共同谋议”、“一起计画”之类的字眼,那么
参与人就很可能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本题甲乙似乎没有谋议的动作,所以应不须论及此,只是无论如何,就结论而言乙都成立
共同正犯。
甲是否成立教唆犯?一样要先弄清楚教唆犯的定义,成立教唆须要满足几个要件,这里不
详论,只强调两个重点,第一是教唆必须为“使原无犯意之人产生犯意”,第二是“被教
唆者须实行构成要件行为”。就本题而言,前者可能还有讨论空间,但伤害罪的实行者是
甲自己,自无成立教唆犯之余地。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5-08-22 15:37:00
不作为窃盗那里,应该是误会原提问者的意思了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2 15:38:00
既认甲乙是共正,则未到场实施的乙自属共谋共正.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8-22 15:53:00
乙未共同实行伤害之要件,论共谋正犯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23 07:03:00
都用25台上那操作正共犯标准,,学者看了真的昏倒。
作者: m3bk (非洲强国 莫桑比克)   2015-08-23 14:49:00
楼上意思是说 他操作方式有误 还是不要用25台上2253号判啊?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3 18:46:00
学者看不下去实务那一套吧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08-24 02:49:00
实务还是有权解释机关。学者再怎么不爽,该给的分数还是要给。只要前后论理一贯,不能因为非我族类,就给低分。long这篇展现很多人都会出错的许多地方只是我也懒得打另外一篇来一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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