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刑法遇到个问题
就是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实在很搞不懂
甲想找仇人丙打他一顿,请乙(监理站公务员)帮忙查丙的地址。
乙本身也不爽丙,支持他这样做,查了以后告知甲,甲真的去打他一顿。
甲成立277。
乙成立132。
那..甲是否成立132之教唆犯?!或是共同正犯?
甲教唆乙帮忙查询,但乙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
所以甲成立132之教唆犯,又与乙成立132之共同正犯?
乙成立277的帮助犯?共同正犯?
另外乙帮甲查电话之帮助行为成立277伤害罪之帮助犯
但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并由甲参与犯罪之实行,因此成立277条共谋共同正犯
另外想问,是任何罪都能成立不作为犯吗?
像刑法339诈欺罪,354毁损罪也能成立不作为犯吗?
像这种需要积极作为的刑责,该如何不作为构成要件呢?
小弟知道320窃盗罪之不作为犯的例子,
搬家工人帮忙搬家时,搬到室友的东西,行为人以不出声之不作为方式构成要件。
但像339诈欺这种要如何不作为呢?
以上几个问题 真的搞不懂 小弟资质尚浅 在请大大帮忙解答